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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1、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债权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死亡的,其债务可以由继承人在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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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债权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死亡的,其债务可以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债权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死亡的,其债务可以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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