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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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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1)在设立协议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放松国家干预、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国家干预。 (2)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性质不同 (1)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就设立协之而言,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2)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 (1)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合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2)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其中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 4、从效力的期间来看 (1)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设立协议因履行终止; (2)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及其存续期间,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1、在设立协议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放松国家干预、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国家干预;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性质不同。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就设立协议而言,需要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制定。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各个主体都受章程的约束。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是: 一、股东协议属于任意性文件,并非设立公司的必备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外);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定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规定,均以公司章程为必备文件。 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股东协议仅在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从根本上约束公司本身;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股东协议的订立和修改都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不一律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存在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制定和修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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