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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有: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二是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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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设立协议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放松国家干预、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国家干预;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性质不同。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就设立协议而言,需要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制定。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各个主体都受章程的约束。
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确立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有关公司各项设立事务的协议。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都产生于公司设立阶段,都是由发起人制订的,都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制订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但二者在性质和动能等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 1、性质不同。设立协议为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设立要件。 2、内容不同。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中的权利义务;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的主管要求,另一方面更反映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3、效力不同。设立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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