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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共有房屋,在不损害共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被执行抵债。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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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简单的说能否申请执行举个例子:张三欠李四10万元,同时张三又以自己的房产向银行抵押50万,并办理抵押手续两笔欠款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且没有其他财产,李四依法起诉要求张三还钱。如果张三目前只有这套房屋(但可以居住到其父母家),李四可以在判决胜诉且生效后,向法院依法要求对张三的房屋进行执行,可以依法查封、拍卖该房屋。但是由于张三已经向银行抵押该房屋贷款并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很可能主张行使抵押权法院可以依照李四的申请执行该房屋,但是银行会以抵押权来对抗,房屋执行后,如果银行的抵押权被确认,在拍卖房屋后,所得款项可能会由银行优先受偿,如果房屋经拍卖得款55万元(不考虑利息),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款项可能会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李四不能通过房屋拍卖款获得全额赔偿,只能继续向张三追偿但事无绝对,关于抵押权和优先受偿等都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具体情况需要依照实际来判断因此,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合法的债务纠纷,对财产主张是合法的,对债务人依法抵押的房屋当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权益,但是在房屋用于清偿时,获得抵押权的一方可能会以抵押权作为对抗,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会优先清偿抵押权一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唯一住房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外人共有的房屋可以在不损害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偿还债务,同时需要通知共有人。共有产权房屋一方的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费用的,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强制执行共有产权房屋,债务人自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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