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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三...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女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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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都不尽相同。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一)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按此规定,则男方的护理假=15+5=20天了,具体你们那边怎么样,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查看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中具体法律条文。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晚婚晚育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为105天;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一、2018年晚婚晚育假取消最新消息:卫计委确认晚婚假正式取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于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如果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草案通过,明年元旦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取消晚婚假延长生育假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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