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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是并未对晚婚假期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
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的婚假。(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岁,男25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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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都不尽相同。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一)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按此规定,则男方的护理假=15+5=20天了,具体你们那边怎么样,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或查看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中具体法律条文。
部分地方尚未取消晚婚假,具体要根据当地政策。广东、北京、山东、上海、湖北均取消晚婚假,婚假为3天,山西婚假30天,其他地方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晚婚晚育,提出了延长生育假,但对延长多久没有作出统一规定。部分省尚未进行修改,具体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山西省《条例》对生育“二孩”的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二孩的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同时享受25日护理假。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可享有10天的护理假,如果是异地的话,护理假为20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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