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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资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的内容是: 一是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是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三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以防有些粗心客户偶尔忘了交保费而使保单失效2、有些人觉得一直要交钱心里不是很舒服,这种能缓解一下他们的心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宽限期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自保险公司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的。 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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