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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应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向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听证会举行之后,...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区别在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而复议则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满已经做出的决定,依法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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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行政处罚的条件:行政机关计划对当事人处以大量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并享有听证权;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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