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附表2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1、行政机关告知可以要求听证后,被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以要求听证权后三天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受到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记录被处罚人口头提出的听证要求,以确认被处罚当事人行使听证权的事实。2、行政机关收到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开始准备举行听证的事项。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前七天通知受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了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记者可以采访。4、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受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回避。5、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两个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