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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2021-11-17
1、行政机关告知可以要求听证后,被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以要求听证权后三天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受到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记录被处罚人口头提出的听证要求,以确认被处罚当事人行使听证权的事实。2、行政机关收到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开始准备举行听证的事项。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前七天通知受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了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记者可以采访。4、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受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回避。5、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两个代理人参加听证。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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