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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商应承担损坏和损失的风险。房屋交付使用后,损坏和损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后,即使房屋交付使用...
如果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后,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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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您在漏雨前已给过买方书面交房通知,否则您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漏雨系旧房改造引起的,或者系楼上漏水引起的,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若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灭失,而非当事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责。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货品不能按约交付的,关键人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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