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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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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维护导致设施设备故障引起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要求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影响航班正常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的;(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备降保障或者借故不予保障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及时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承运人应当提高航空器及运行人员的运行能力,充分利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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