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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童工使用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个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的,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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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使用有毒物品的,按照《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或者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3.刑事责任。
违法使用童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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