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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耕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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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必须加以严格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一般来说,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一种区域概念,保护区内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建设用地、废弃地以及未利用土地,并不全是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通过土地复垦开发,加强保护区建设,可以增加保护区内耕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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