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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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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下耕地应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可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其他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基本农田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第二,基本农田的布局、数量和质量要求等,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第三,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长期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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