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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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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了规定。这些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要通过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并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土地、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要采取措施,培肥地力,防止基本农田污染。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耕地不能随意转为建设用地的。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是为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将保证农业生产必须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建立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具体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耕地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建立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了耕地。各地大都做到了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即使是确需占用的,也通过实施占补挂钩措施,实行“占一补一”。如黑龙江、福建等省,做到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占多少补多少;二是一些地方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大规模整治土地,通过改造旧村庄、整修沟渠、林带、路网、清除农田中的坟地、废砖窑及其他障碍物,使耕地面积有所增加。如江苏省苏南地区,结合河道裁弯取直、清淤,开展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5%~10%。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如广东省提出10年内全省全部基本农田达到“五化”标准(田园林网化、灌溉沟渠硬底化、机耕道路水泥化、作物品种良种化、管理科学化)。基本农田划定后,几年内全省投入13亿元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中低产田,并将防洪、排涝等水利建设同基本农田建设结合起来。其他一些省、市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投入。四是有利于调动农民对耕地投入的积极性。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农民吃了“定心丸”,增强了农民精耕细作、投资、投劳、培肥地力的积极性。五是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稳定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了党的农村政策,为农业稳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六是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以及层层落实责任人,更广泛地增强了全民保护耕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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