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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
只要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网上传播的报纸、期刊、书籍、录音带等。,可以认定为网上非法出版物。对网络非法出版物,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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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此类案件是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此条提到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系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盗版光盘五百张(盒)以上的嫌疑人均以非法经营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此种意见是否正确?我们认为需要具体区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解释》第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有关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同样涉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那么,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应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定非法经营罪呢?我认为,关键是要看这些盗版光盘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如果犯罪对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反之则定为非法经营罪。 用户于 2009/07/1709:25:19进行了补充: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并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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