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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同工不同酬是否违法。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报酬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有权向仲裁或启发部门申请裁决。劳动者的具体报酬与当地同类岗位大致一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可以认为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的约束只代表立法态度,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规定或解释,使同工同酬条款具有可操作性。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时,新录用的劳动报酬没有集体合同的标准时,劳动报酬的确定不能直接使用最低工资等国家劳动标准,而是先参考集体合同中的标准。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地区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也可能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条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报酬协议部门不明确时如何确认工资水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协议不明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旦就工资金额发生争议,工资金额不能按双方实际履行的金额确定,而是由双方重新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的,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水平执行。用人单位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但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条规定,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员工也享有同工同酬。衡量同工最重要的是工作业绩是否相同,即使工作岗位相同,业绩也不一定相同。同工同酬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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