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并不是所有涉及改制企业的纠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个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选择,就其实质而言,是运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特点鲜明,有明显的弱势群体性、较强的利益追索性、突出的社会矛盾性和立法的相对滞后性等典型特征。对企业改制到底是由政府统筹协调还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纷争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由政府政策调整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明确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如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相关的材料及仲裁处理决定书的,就应积极予以受理。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企业改制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但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本案经审查,根据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衡企改复(2014)9号文件,被告衡阳某公司的全部资产、全部人员、全部债务,已由衡阳某仪器厂接收,同时,衡阳某仪器厂作为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其改制系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因此,本案系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67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