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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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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报工伤的条件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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