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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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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工伤的必要条件1、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考勤表复印件)的证明材料。2、正规医疗机构出具当事人的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3、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的有效证明。4、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证明,同时必须提供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5、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驾驶车辆(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单车)无以下情况属于工伤:(1)醉酒驾驶。(2)疲劳驾驶(3)没有吃任何兴奋药剂等。6、当事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7、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8、当事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9、当事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认定为工伤之后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长短因个人伤情,依据工伤管理部门《工伤医疗终结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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