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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2023-06-11
1、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2、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1)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 (2)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 (3)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对《条例》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名单,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名单予以免税。 5、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门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6、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第八条土地使用税原则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征管机构负责征收。 7、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予以调整。 8、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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