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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同时征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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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483号)的有关规定,城市农贸市场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1)露天集贸(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用地和街道两侧摆摊的流动性营业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固定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的砖瓦结构占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3)工商部门牵头建设,个体户以集资或租赁形式取得的营业用房,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使用权确定纳税人。土地权属未确定或者无租用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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