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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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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也称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依照现行相关法规,独资企业在面临破产之时,所有负债皆应由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共同承担。针对个人独资企业而言,若出现解散情况,其全部财产应依据一定次序用以偿还各方权益:首先,支付拖欠员工的薪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缴纳税款;最后,处理其他各类债务。若经清算程序后,仍有债权人的债务未能得到全额偿还,则该债权人有权请求投资人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所谓“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及《公司法》其他内容可以知道,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责任仍然是有限的,所以才称为有限公司。但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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