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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
1、公安机关有时会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到公安机关的指定部门每月签到,如未按时签到视为脱逃,公安局凭此可以没收保证金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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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保释审查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必须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决定解除等待保释审查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审查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情况。被保释候审人在保释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保释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必须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必须立即向被保释的审查员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退还的保证金。
解除取保候审规定是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1、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在外等待开庭,并不案件的完结。如果办案机关根据刑事诉讼需要,认为应当收监时会作出收监决定。 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取保候审又收监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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