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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
解除取保候审的时机的规定是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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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 2、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办理解除手续。 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3个月有法定情形出现的能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有以下两种: 1、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已满的。
1、公安机关有时会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到公安机关的指定部门每月签到,如未按时签到视为脱逃,公安局凭此可以没收保证金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2、如属刑事拘留,可请律师会见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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