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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保释审查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必须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决定解除等待保释审查或变更强制措施,在期限到期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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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保释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保释候审的,应当区别处理: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居住地的派出所。保证金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释候审人支付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保释候审人违反规定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在保释候审执行过程中,被保释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者全部分,并责令没收保证金,并提出没收保证金的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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