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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022-09-09
信用证和修改书,必须经过经办人员打证、复核人员复核、有权签字人核准签后,方可发出。信开信用证及修改,需双签后发出,其中一人必须是甲级签字人。电开信用证及修改,需经分行国际业务部甲级签定人签发后,方可编押发出。签发的电文稿原件应归档备查。信用证修改必须由原信用证通知行通知。分行如与选定的境外通知行无直接的密押关系,可用经该物国际业务部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传真件或加押电传,向总行申请代为编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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