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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兑交单,分行接到境外代收行的承兑通知后,应将到期日迅速通知托收申请人。对于付款交单或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分行收到总行贷记通知后,方可贷记...
凡境外开来信用证,分行应认真核验密押或印鉴。分行与开证行有密押关系的,对于电开信用证,由密押员在电报上加盖“押符”章;对于信开信用证,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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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收到境外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后,应根据其托收填制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采用我行标准格式),并复印发票和各一份,一并通知国内进口单位来我行办理付款承兑手续。对于信誉较好的国内进口单位,我行可将单据正本交其审查,但应确保在付款或承兑前不使用单据,如其拒付或拒承兑,应将单据完整退回我行,否则,应承担付款责任。
凡境外银行开来信用证,分行应认真审证,审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了解开证行的资信;2.明确信用证的金额;3.注意装船期、效期和单据条款;4.对限制在本行议付的信用证,按照总行颁发的《国际结算操作规程》全面审证。分行经办人员审证时发现的疑难,应向结算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理。
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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