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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2-10-28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A与B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B与前夫离婚,同月A出资10万元为B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B,并由C居住。1998年3至4月,A又向B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B向A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A。”事后,双方产生矛盾,A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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