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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一、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 1、在岗劳动者 2、非在岗劳动者(包括: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的、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外借的、带薪上学的、尚未办理完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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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特殊劳动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比如对于在华的外国人想要在中国工作的,必须先获取就业许可证或者拥有专家证等其他特殊行业工作证。自然人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各项条件,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之间一般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再比如,公司破产清算组和雇佣人员之间,破产清算组没有固定场所、固定资产,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既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因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两者之间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支付报酬的工作2、比如部分行业的销售业务员,业务员并不需要每天按时打卡上班,没有固定工作场所,也不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无底薪也无销售任务,只是在销售额中提成作为报酬。再比如运输行业的挂靠关系,挂靠人以自有车辆雇佣司机跑运输,只是通过运输企业办理营运证,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但实际上司机并不服从运输企业的管理和遵守规章制度,完全听从挂靠人的指挥,也由挂靠人直接支付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与运输企业就无法成立劳动关系。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4、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行为必须是完成单位所安排的业务,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在成立过程中雇佣员工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除满足上述1、2两个条件外,所从事的活动是企业设立过程中业务的组成部分,当然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就意味着我们对方达成了劳动协议,我们在某些地方就要为对方提供劳动和劳务。虽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很多种,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这些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不然由于我们自身的疏忽,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我们的亲身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 1、在岗劳动者。 2、非在岗劳动者(包括: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的、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外借的、带薪上学的、尚未办理完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等)。 3、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由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能够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地位,享有人身自由,二是按照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不得不向生产资料所有者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才能获取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生活资料。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于是,又产生了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与劳动关系相对立的各种关系。 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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