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租房到期装修物规谁。但是,一般承租人添置的家具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添加了装饰物,造成房屋破坏的,应该承担损害赔...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租房到期装修物规谁。但是,一般承租人添置的家具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添加了装饰物,造成房屋破坏的,应该承担损害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来说,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追加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和房子取得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也可以回到承租人那里带走。如果不想带走,可以和出租人协商,打折转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附属物不同。例如,地板、天花板、抽油烟机、空调等,拆除时会给房子带来一定的损害。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承租人同意装修,承租期满或解除合同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属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如果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承租方应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承租人同意装修,承租期满时,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补偿附加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对于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归承租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据此,租赁物被征用,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装修形成的装饰物应归承租人所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370人已浏览
1,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