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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租房到期装修物规谁。但是,一般承租人添置的家具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添加了装饰物,造成房屋破坏的,应该承担损害赔...
一般来说,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追加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和房子取得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也可以回到承租人那里带走。如果不想带走,可以和出租人协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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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对于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加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不一定与房屋有关,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房屋装修的装饰与后来的添加剂不同,如地板、天花板、抽油烟机、空调等,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坏。我国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加装修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费用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求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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