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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除非双方都认可了这份合同。合同是双方意思的表现,需要合同双方均在合同书上签字,只有一方签字的合同不成立。但是,如果合同一方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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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共同财产时,如果只有一方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效力存在重大缺陷,原则上需要另一方追认才能生效。但如果买受人是出于善意,就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代理人无效。相对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撤销应以通知的形式进行。
有。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一、转让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一)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总的来说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二)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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