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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加大了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结合你的实际情况,可以有以下2种处理方法。1、按照公司法33条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公司拒绝...
公司法规定侵犯股东权益的维权方式有: 1、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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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连续90天以上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东提案制度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3、股东选举董事是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只股票都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4、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5、在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现实生活中,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退出。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的股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股权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股权已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单上,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公司运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监督公司的运行。股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大股东与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不能根据其投资数量来决定。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对公司的控制权不能根据股东的投资数量赋予不同股东不同的权利,应该依据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决定,利用召开股东大会全体通过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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