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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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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③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2)开立账户和认缴股份。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当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缴纳公司股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国注册会计师应出具验资报告。(3)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4)董事会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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