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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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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的手续跟一般公司注册的手续差不多。即工商登记申请,税务登记申请,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公司章程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条件如下: 1、投资者是自然人; 2、有合法企业名称; 3、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员工。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经营实体,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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