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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发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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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二)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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