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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1-10-2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使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命令纠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使用者必须承担补正和赔偿责任。因此,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不是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本质要求。劳动合同法设定的“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只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到新单位就业及到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应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客观事实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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