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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将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同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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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委托物业管理项目的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办费用及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等补贴。各项费用和补贴的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规模、配套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新建小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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