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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书面报告30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费。经平等协商,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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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费。经平等协商,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小区公共照明、电梯运行、卫生保洁等非经营性的用水、用电等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一)现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使用、维保和定期检验等工作记录资料;(三)移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清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1人单数组成,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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