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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房地产为国有资产,院统一管理院房地产产权,统一规划和调配。院房地产实行分级使用管理,由院委托院属房地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按本办法报院审批。
由院拨款建设、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包括在地方立项的建设项目)形成的房地产,国家、地方无偿调拨的房地产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房地产,均为院房地产。
使用单位因开发经营房地产或因赠予、交换、调拨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必须事前提出中请,经分院及京区院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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