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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纠纷的法律对策。 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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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建设部今年初曾出台《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 “建设单位(含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退房、保修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都应在开发企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以条款形式明确规定。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开发商对房子负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 一、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出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此外,根据《商品房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提示住户合理使用住宅。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设备位置和装修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居民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造成房屋质量损坏或其他用户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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