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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讼法规定的七日内立案,是七个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五、期间、送达第四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
1、起诉条件(1)。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起诉需要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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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行政诉讼登记办法:当事人依法提交诉状的,法院应当收到诉状,出具书面证明,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说明原因;诉状内容不足的,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并一次通知当事人需要纠正的内容。
一审开庭前,可以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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