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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会影响劳动者所主张的请求。只要劳动者可以通过其打卡记录、工资条、考勤卡、工牌等,确定双方存在事实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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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处提供本单位的经过工会讨论并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规章制度,尤其是据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 2、人事处提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证据; 3、通知工会:公司人事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办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处安排相关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5、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财务处应当结算并给付劳动者薪资; 6、劳动合同解除:在薪资结算完毕后,劳动合同解除; 7、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相对人(劳动者),可以考虑直接(专递或快件)送达,乃至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必要时在可以考虑以公证的方式办理以上送达事宜,确保送达问题的万无一失; 8、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人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备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存档备案,至少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会影响劳动者所主张的请求。只要劳动者可以通过其打卡记录、工资条、考勤卡、工牌等,确定双方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即可。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向劳动局反映情况。具体流程如下: 1、先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2、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可以直接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通过官网、投递投诉信的方式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根据情况进行立案调查,一般在两个月内会回复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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