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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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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占地补偿一般包括: 1、土地补偿费,即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其计算方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青苗补偿费,即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该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其计算方式为: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3、附着物补偿费,即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即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其计算方式为: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补偿包含四部分: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④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017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价值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关于2017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4、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扩展资料: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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