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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2024-11-05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商品房现房买卖。商品房现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2. 在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当事人应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 在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协商确定。空格部位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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