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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劳动仲裁不需要出具材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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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裁决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自受理增加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与反申请合并的,仲裁期限自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自受理移送之日起计算;5、暂停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因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等客观情况,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劳动者提起诉讼: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为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起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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