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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回避的原因和方式有哪些,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现在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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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我回避,也称为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判活动。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4)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另一种情况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2)向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向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本案;(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产和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参加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和刑事回避的区别: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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