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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回避的原因和方式有哪些,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现在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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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回避的事由有:(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回避的原因和方式有哪些,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现在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和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在本案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综上所述,当办案人员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时,需要主动自行回避。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相关人员应该在庭审之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事由,法院会在三日给出答复。要是对决定不服,还可以提出复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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